(新津府发【2007】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加快我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装备更新改造和产业、产品、技术升级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进一步增强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二、扶持范围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所实施技术进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投资收益率高的技术进步项目。扶持方式主要为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
2、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实施技术进步。年技改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两年由县财政按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100%的额度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3—5年由县财政按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50%的额度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研发中心以及与科研院所合作创办研发机构。对企业新申办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检测中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奖励。
4、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对首次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奖励。
5、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带动性、示范性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奖励。
6、大力支持专利成果转化。对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投产后该项目年新增纳税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项目发展前景给予2—5万元人民币专利成果转化补助;对专利成果转让,投产后该项目年新增纳税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评审后,给予5000元人民币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7、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县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认定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相关配套政策
1、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帮助协调担保机构,争取资金支持。
2、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积极争取落实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证的管理办法,优先争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证,并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为企业产品争取鼓励类认证,并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本意见的项目,优先实施和落实地方产品配套工作。县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并积极争取将其列入市级地方产品配套目录。
四、本意见所指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包括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
五、本意见具体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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