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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704

  新津府发【20112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大对新创品牌企业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新津县品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新创品牌的实施,县政府办、县目督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法院、县工商局、县经发局(中小企业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农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材料功能区管委会)、县城管局、县科技局、县药监局、县水务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品联办及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新创品牌组织、认定、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新创品牌和专利申报。已授权专利项目的资助经费以及列入国家、省、市、县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奖励资金从县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在新津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及个人(申报商标类奖励的企业及个人,其商标注册地须在新津县内)。

第五条  奖励条件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国际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四川省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产品、四川省名牌产品;首次确认为国家、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单位;首次确认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承担牵头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企业申请专利已授权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新注册成功一件农产品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新注册成功一件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新注册成功一件国际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二)首次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由企业承担牵头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

(三)被新确认为国家、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被新确认为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四)对新津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并授权的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人民币,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人民币。对列入县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列入成都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列入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列入国家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新获得的最高一级奖项计奖,不重复奖励。对以前年度已经认定,再复审的商标和品牌,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

凡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个人,由企业、个人自主申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县品联办审核,县品联办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截止每年1231日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对协助、支持企业获得以上荣誉的牵头部门,由县政府按获得荣誉级别划拨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品联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试行)》(新津府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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