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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引进(新建)重大工业项目配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试行)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866

 

 

 (新津府发【200721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积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我县经济发展层次和水平,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凡属引进(新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则折算)在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二)投资项目投产后2年内年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三)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至竣工投产在10个月以内。

    (四)投资项目吸纳本地用工不低于100人。

    (五)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六)投资项目须在与政府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在新津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凡属引进(新建)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县政府可对该项目引进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行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2500万元,可对项目引进的1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1000/平方米的税后补贴,以此类推。

    (二)补贴可采取房屋或货币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但两种形式补贴总额一样。

    (三)补贴经按相关程序审核后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安排落实。

    三、审核程序

    (一)凡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新建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可向新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同意个人申请的证明材料、项目到位资金和税收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在每年12月,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人事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对申请享受该政策的项目及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联合审核。符合第一条中除第二项以外其它标准的,先兑现一半补贴;在次年度或下一年度核查入库税收,符合条件的再兑现剩余一半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兑现(超过两年的,不再兑现)。

    四、其他

    (一)投资超过5亿元、税收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相关补贴事宜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二)本政策由新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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