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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627

 (新津府发【2007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县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促进我县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抓好成都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新津办事处融资担保工作的同时,大力引进和设立各种民间担保机构,对按国家规定准入标准组建并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并每年按为我县企业担保总额4‰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但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担保公司获得贷款的企业,每年县财政按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5‰贴息支持企业。

    四、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规定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规定标准予以减半收取。

    七、加强对担保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控制风险的指导和监管,对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期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其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并补缴部分已减免税收。

八、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开展服务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经验交流、行业统计、权益保护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和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九、本意见由县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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