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府办发【2008】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县的转化及其产业化,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津府发〔2007〕2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技术进步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技术进步资金每年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财政增幅逐年递增。
第三条 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县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延伸;大力支持重点、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技术进步对农业的带动作用,大力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进步,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配置资源手段,突出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参与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技术进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实施技术进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以及与科研院所合作创办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专利成果转化。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技术进步资金支持。
第五条 技术进步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用技术进步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项目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1、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
2、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
(二)用技术进步资金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实施技术进步,采取企业实施技术进步项目后,较项目实施前新增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安排资金扶持的方式。
(三)用技术进步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以及与科研院所合作创办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专利成果转化,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技术进步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技术进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新津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五)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或具有明显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技术进步资金按如下标准进行安排:
(一)用技术进步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级技术进步项目除外)。
1、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补贴期限为一年,项目投资总额以500万元为基数,补助资金5万元,项目在此基数上每增加500万元的投资额,再补助资金5万元,累计补助资金最高限额30万元。
2、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含6%)的,按6%给予贴息,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最高限额50万元。
贴息金额=项目贷款额×实际利率(贷款年利率<6%)×50%
贴息金额=项目贷款额×6%(贷款年利率≥6%)×50%
3、国家、省、市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贴息项目资金的县级配套部分。
(二)用技术进步资金扶持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实施技术进步。
1、企业在完成与政府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亩平税收(或按入库税收额折算)等事项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厂房或土地实施技术进步项目,项目固定资产(只含厂房、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 3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增幅均在30%以上的,经验收符合条件,则对企业入库所得税超过上年30%但不超过项目认定额度的县级实得部分的50%,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3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若期间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将不再对该项目予以扶持。
2、企业新增土地实施技术进步项目,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技术进步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三)企业新申办并经批准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检测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由企业承担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正式发布实施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由企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正式发布实施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企业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并发布实施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告并发布实施的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专利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前景,投产后该项目年新增入库税收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每年评选一次我县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对当选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节能先进企业从用能企业中评出,要求企业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县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5%以上的;减排先进企业从当年有减排任务的企业中评出,按照企业减排量对全县污染减排的贡献率和污染物的削减率进行核定。
2、企业采用节能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年度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后,奖励企业2万元;采用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而减少排放,经验收后,年度排放量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
3、凡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企业项目专项资金30%配套资金的奖励。
第五章 技术进步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进步资金申请报告;
(二)《成都市新津县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申请表》;
(三)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四)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进步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五)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支持项目的可行性、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和税收入库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每年12月下达次年度技术进步资金计划;对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中需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由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凡列入技术进步项目计划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出具完工报告,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同时提出验收申请。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的企业由中小企业局负责,分别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拨付技术进步资金。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新增入库税收证明,企业获得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企业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进步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县中小企业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项目的真实性、投入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税收入库情况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竣工项目按计划完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要会同园区管委会、县中小企业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发改局,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技术进步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属奖励的计入上级拨入。跨年度实施的技术进步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进步项目贷款利息的,收到的技术进步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八条 技术进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进步资金的部门、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中小企业局和用款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我县有关文件及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调整,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