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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486

 (新津府发【2008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县政府设立下列新津县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新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进步奖);

(二)新津县专利奖(以下简称县专利奖)。县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原则)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管理机构)

设立新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分别为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  (县科技进步奖)

县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专利奖)

县专利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较高水平,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奖项等级)

县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县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评奖周期)

 县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0项。

县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原则上不超过10项。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或自荐: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县级各部门;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  (推荐材料)

推荐新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和个人自荐的,参照推荐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审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将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六条  (奖励报批)

奖励委员会根据公告和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员及等级的决议,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奖金颁发)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新津县科技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县政府规定。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享受政策)

新津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配套奖励)

对驻新津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奖项按1:1配套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津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参与新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新津县科学技术局(新津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新津府发〔20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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