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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24 来源:成都·新津县人民政府门户 作者:admin 点击:756

各相关单位:

《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已经县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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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津 县 科 技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新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代章)

201596

 

 

 

 

 

 

 

附件

 

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方案》(新委办〔20121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津转型发展提质升位的意见》(新委发〔2013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体系,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而增长。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以无偿方式对符合新津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补助,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对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

 

第二章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果转化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津县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收缴关系在新津县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请企业一般应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县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或具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未经认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应与国内科研院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创新、引进和消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三)申请企业至少按照财政转化资金的2倍以上落实配套资金,且在项目申报时,上年税收入库在50万元以上。

(四)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管理规范,且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违法等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项目正在实施,支持项目为中试以上阶段项目,项目处于中试项目为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者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可行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处于成熟阶段的项目,需具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检测报告等成果证明。

第六条  优先支持和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新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属于各级各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所承担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遵循和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论证,集体决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由新津县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对成果转化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公示和报批,并协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有关事项。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在立项、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评审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根据项目需要,可自行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负责论证评审工作;评价主要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书面项目论证评审意见。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由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并接受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监督。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租赁、能源材料、试验外协、差旅、鉴定验收及论证检测分析;以及购买成熟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费和项目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成果转化资金使用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和评价

第十二条  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拟订和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企业登录“新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网站(www.xjst.gov.cn)进入《新津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通过后进行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提出书面具体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协调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与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签订《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动态全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报送《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执行情况进度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新津县成果转化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情况验收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监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依照《新津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也可自行组织权威机构验收和评价,验收评价结果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认可后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在本项目的申报及实施过程中若有假报项目,骗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等情况的,协调小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停止拨款、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项目保守秘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津府办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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