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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24 来源:成都·新津县人民政府门户 作者:admin 点击:551

各相关单位:

《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已经县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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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津 县 科 技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新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代章)

201596

 

 

 

 

 

 

 

附件

 

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快新津新材料产业集群化、优势化发展,加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企业科技投入为主体,县财政资金为引导,通过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它机构对新材料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开展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300万元,并根据我县新材料产业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应增长;每年选择支持新材料产业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资助金额为每个项目10-50万元,企业至少按1:2比例配套出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应用范围是:新材料产业领域新产品的研发、新工艺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创新能力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预期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体现新津主导产业发展和重点新产品开发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县综合实力和保护生态环境。

    (三)企业知识产权明晰。

(四)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管理规范,且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违法等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本重大科技专项实施一般应以企事业为主体,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津县域内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科研院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创新、引进和消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四)申请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须为控股方。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和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论证,集体决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新津县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和报批,并协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有关事项。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的申报、管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负责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的论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知识产权、经济和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提出书面具体论证报告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赁、能源材料、验收外协、差旅、鉴定验收及论证检测分析,以及购买成熟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费和项目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对于扩大使用范围或超过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并接受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和评价

第十二条 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拟订和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企业登录“新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网站(www.xjst.gov.cn)进入《新津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通过后进行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并提供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知识产权、经济和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提出具体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协调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签订《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列入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动态全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报送《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情况进度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情况验收表》,向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权威科技项目监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依照《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也可自行组织权威机构进行验收和评价,验收评价结果报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认可后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在本重大科技专项的申报及实施过程中若有假报项目,骗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等情况的,协调小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停止拨款、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项目保守秘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津县新材料产业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新津府办发〔201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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