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企[2010]4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区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逐级筛选推荐,择优扶持,全省竞争立项的程序,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根据中央下达的控制指标审定下达项目资金;组织全省项目评审;组织开展获得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和抽验考评。
(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库,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对竣工项目进行考评;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的扶持重点,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围绕我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促进其区域化、规模化发展,支持从事地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从事优势特色农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从事劳动密集型、增加就业人数多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特色产业发展业务担保。重点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从事特色产业发展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特色产业资金。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特色产业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条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项目的特色产业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性文件,明确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重点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申报项目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六)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八)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职工人数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章程(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七)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单位)申请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筛选确定推荐申报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商确定全省拟支持项目名单及金额,报分管财政的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在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提取使用,主要用于组织专家评审等相关支出。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机制,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和项目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的情况,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使用企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 (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省财政厅通知立项的项目,项目企业(单位)应正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已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按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变更、终止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重大调整的,须报告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企业(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资料档案,以备检查、抽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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