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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1-07-12 作者:admin 点击:787

 川府函[2010]16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政府采购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细则,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建立并公布符合政府采购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备选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事后评价、质量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题
  (四)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在2010年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完善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税前拨备等优惠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改善授信业务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建立完善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融资项目对接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四川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为龙头,拓展和延伸全省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和上市,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到2012年实现全省80%以上的县覆盖。所在地方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六)完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和拓展民间投资进入渠道,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组建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能力,分散担保风险。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具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服务。
  (七)推进信用建设。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实施千户诚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
  三、大力推进社会创业
  (八)扶持自主创业。增加创业扶持资金投入,扩大创业补贴范围。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社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大力拓展就业渠道,支持失业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人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办小企业,以创业促就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科技创新型、现代服务型小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聘其他失业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担保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并由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九)放宽创业条件。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项目外,不设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无固定经营地点,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允许将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如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金额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搭建创业载体。将创业基地纳入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政策及资金支持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园或小企业创业基地,2年内重点培育20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园、打造1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其新建和改建项目可纳入产业园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创业培训、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质量检测、物流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
  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我省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实施“7+3”产业规划和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参与重大项目的配套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参建成绵乐广遂电子信息、成德资自宜泸装备制造、成德绵南资汽车、攀西钒钛稀土、成乐眉雅绵硅产业、川南沿江重化工、川东北天然气化工、成遂南达纺织服装鞋业等八大特色产业带和“中国白酒金三角”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传统优势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灾后重建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大飞机、电子军工、核产业等军民结合产业项目的协作配套。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设备租赁、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市场托管等新兴领域拓展。
  (十二)引导集聚发展。制定我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3年内支持培育50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50个省级特色产业集镇,围绕实施“1525”工程打造10个省级示范产业园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链协作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散工艺技术和加工环节,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专业化分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支持省内优势中小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东部先进中小企业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资本、技术、人才转移。
  (十三)加强配套协作。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发展长效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协作的力度。选择机械、汽车、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搭建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的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配套协作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对接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走“专、精、特、新”之路,突出主业,围绕大企业发展专业化配套。鼓励大企业集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中小企业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四)支持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风投资金、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新产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在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有知识产权,推进“产学研”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五)支持技术改造。省级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建立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省级重点目录,对进入目录的重点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创建品牌。在2011年,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四川名牌产品。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十七)推进节能减排。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低碳经济试点,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循环利用资源,推广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利用市场调节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控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发展。对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税收优惠目录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五、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内在竞争力
  (十八)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重视和改善售后服务。积极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十九)大力开展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制定中小企业人才培训规划,建立中小企业培训长效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培训经费,用于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扶持培训机构,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全面整合公益性培训资源,规范社会性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选择510家有条件的高职学院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中心,从2010年起开展培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组织开展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在3年内对3万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指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开展专业职称评定和技师评定。
  (二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企业信息发布与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四川中小企业信息网,实现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联网。深入实施100万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重点企业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一)切实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简化、公开审批标准、内容、程序。全面推行并联、集中审批。清理涉企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电力、天然气、煤炭、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中小企业总体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总体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清理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降低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物价、财政部门印制收费目录和缴费登记卡,凡与本级行政审批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集中收取。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行政处罚应以行政教育为主。有关部门要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企业减负办备案。
  (二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和市场推广活动,重点支持参加“西博会”、“广交会”、“中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支持开展四川与重庆、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以及与港澳台等区域间中小企业合作。筛选、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对符合有关支持方向的,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渠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二十四)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用于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技术型、生产型、社会型”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在全省重点培育2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以IT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软件产品开发、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加强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和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建设。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二十五)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切实落实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加强中小企业重大问题调研,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搭建省级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维权和负担举报电话,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媒体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确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府补助。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依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应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七、强化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成立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重大问题的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工作体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在2011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体系,不断完善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监测预警、统计发布等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要纳入各级政府统计监测范围。有关部门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九)加强督促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级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2010年底前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每年度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考核,重点加强对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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