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府发【2010】12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工业企业发
展的方针政策,宣传工业企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在工业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纳税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纳税大户或纳税光荣户的称号。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实行“一站式”封闭管理,继续推“五统一”管理措施,由园区管委会为投资者和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全面推行“委托代办制”服务,做到办事不出园区。对县级审批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县级以上审批事项,由县级相关部门接受委托代办。
二、支持发展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符合我县新材料、特色产业(路桥为主的机械加工业和食品业)定位且属于《成都市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项目,项目完成注册且注册资金到位后,对除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中介、自然人(机构)按到位资金额的 2‰ 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介、自然人(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中介、自然人(机构),可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推进技术改造。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增税收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前两年由县财政按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100%的额度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 3—5 年由县财政按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 50%的额度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五)推进节能减排。对投资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综合节能在 1000 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检测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10 万元人民币和 5 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支持企业实
施带动性、示范性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凡符合我县新材料产业定位,属于《成都市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中试并在我县形成产业化的项目,中试成功后经验收,由县财政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支持专利成果转化。对专利成果具有良好产业化发展前景,投产后该项目年新增纳税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项目发展前景由县财政给予 2—5 万元人民币专利成果转化补助;对专利成果转让,投产后该项目年新增纳税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经评审后,由县财政给予 5000 元人民币至 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促进工业项目建设
(十)对新引进的自有资金投资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 2000万美元以上)且在签约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对项目签约第 1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按 1%给予项目补贴,次年按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7‰ 给予项目补贴,第 3 年按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4‰给予项目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十一)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租赁厂房在 3 年内按每月 5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 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厂房不得对外租售;对其购买的厂房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二)支持企业融资。对通过担保公司获得贷款,上年度税收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5‰ 给予补助。
(十三)降低企业房地产抵押手续费。对工业企业以房地产为抵押融资的,其抵押手续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25%收取。
(十四)促进地方产品配套。全县政府性、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我县工业企业使用《新津县地方工业产品配套目录》内的产品,由县财政对产品购买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每购买 100 万元人民币产品奖励 5000 元人民币。大宗产品交易按此标准的 50%执行。
(十五)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对纳入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方式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10 亿元人民币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15 亿元人民币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跨越 15 亿元人民币后每跨越 1 个 5 亿元人民币台阶,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首次同时跨 10 亿元人民币和 15 亿元人民币台阶的,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十六)支持企业上市。对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按其上市工作进度由县财政给予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该企业因土地、房地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其补缴税额县级实得部分 50%的额度予以资金补助;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的 2 年内,按企业年新增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予以资金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县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企业上市成功后 2 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予以资金扶持;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完成后,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补贴;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新创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对创品牌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新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新获得“四川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 50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人民币;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 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确认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由企业独立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10 万元人民币奖励;由企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委颁布实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人民币、3 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和住房补贴;补助标准按学历和职称不同给予 2400 元/年至 12000元/年不等的现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企业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同时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培训,对符合条件自主培训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给予补助。
(二十)支持天然气供应企业发展。鼓励天然气供应企业多方争取气源和指标,保证气源的持续稳定供应。对当年天然气供应量较往年最大供应量增长 30%以上的天然气供应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经核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总奖励资金的 70%,余下奖励金额在次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上年天然气供应量后一次性拨付。
(二十一)支持担保机构对工业企业担保。对按国家规定准入标准并在我县工商注册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补助,并每年按为我县企业担保总额 4‰ 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六、其它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三)县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意见中所列的各种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实施申报制,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二十五)本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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