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府办发【2008】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导我县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的综合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县转化及其产业化,加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以新津县财政资金为引导,通过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其它机构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加速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新津县的转化及其产业化。
第三条 孵化资金的来源为新津县财政出资、企业出资。每年财政预算内出资200万元,引导企业至少按1:2的比例配套出资。
第四条 孵化资金中企业出资部分,所有权属于企业,并完全用于出资企业的项目开发。
第二章 孵化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孵化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税收解缴关系在新津县的企业与国内各地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税收解缴关系在新津的企业以技术转让形式从国内科研院所、高校购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六条 孵化资金的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二)体现新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新产品开发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新津县综合实力和保护生态环境。
(三)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兴产业。
(四)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含量高、预期效益好且符合新津县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和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五)知识产权明晰(优先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六)孵化资金的承担企业在新津县一般应纳税1年以上,且年入库税收达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环保达标,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与财政孵化资金配套使用。
第七条 孵化资金的支持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一般要求已处于中试阶段:
(一)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者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可行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二)处于成熟阶段的项目,科研单位应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等成果证明,企业应与科研单位签订经法定登记机构认可的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 孵化资金支持的方式为无偿资助,用于项目中试和产业化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财政资金资助数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受资助项目的中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资助经费根据合同约定与项目进展情况,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
第九条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对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匹配中试经费。在同等条件下,申请支持的项目已落实匹配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孵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孵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和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论证,集体决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成立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县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孵化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公示和报批,并协调孵化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有关事项。其组成人选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下设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经济学专家、企业家等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可组成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提出具体论证结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论证结论,提出项目论证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孵化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其使用情况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 孵化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项目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赁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鉴定验收及论证检测分析费;以及购买成熟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费和项目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孵化资金使用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
第四章 孵化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孵化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并填报《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承担的企业与其合作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签订包括标的、经济技术指标、权益分配、资金匹配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作为申报书的必要附件。
(三)项目承担的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成熟成果进行孵化产业化的,须提供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有关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证明材料和经法定登记机构认可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作为申报书的必要附件。
第十六条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市场的综合评价,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企业方和研究单位方的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与县科技局签订《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和《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知识产权承诺书》。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和《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拨款通知书》划拨孵化资金。
第五章 孵化资金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动态全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县科技局填报《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度表》。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新津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并由项目承担企业和合作单位(研究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推广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孵化成功后,应优先在新津县实施产业化。获得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由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单位和出资企业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孵化成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推荐申报省、市、县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孵化资金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若有假报项目骗取孵化资金、挪用孵化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等情况的,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孵化资金协调小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要停止拨款、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对项目保守秘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孵化研究开发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由县科技成果孵化资金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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