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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促进地方产品配套的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664

  (新津府发200835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工业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地方名优产品发展壮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县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采购单位以及全县工业企业。关联企业中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在奖励范围内。

二、奖励标准

全县政府性、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我县工业企业使用《新津县地方工业产品配套目录》(见附件)内的产品,县政府对产品购买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每购买100万元产品奖励5000元。大宗产品交易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企业申报奖励,需填写《新津县地方产品配套奖励认定申报表》并出具产品购买税务发票,报主管部门初审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县发改局提出审核认定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奖励申报由项目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初审和公示;园区内企业的奖励申报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和公示,园区外企业的奖励申报由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初审和公示。

四、促进地方产品配套的措施

(一)积极宣传本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在全县开展以“爱我产品、爱我企业、爱我新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优先使用我县名优地方产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我县名优地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名优地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二)大力引导采购地方产品。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方产品。项目牵头协调部门要向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推介地方产品。

(三)对我县名优地方产品生产企业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对名优地方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和银行信贷扶持。

(四)加强地方产品的市场管理。县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依法保护我县名优地方产品,打击假冒伪劣,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五)严格地方产品配套奖励的审核把关。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地方产品配套奖励的审核关,对在奖励申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单位,奖励资金未拨付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奖励资金已拨付的,收回其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新津县地方工业产品配套目录

附件:

新津县地方工业产品配套目录

1、路桥机械

2、路桥机械配套的铸造产品

3、塑料编织袋包装

4、塑料彩印包装

5、纸箱包装

6、生产纸箱的瓦楞纸

7、钢结构

8、一次性医疗器械(政府采购的不纳入配套奖励)

9、木材制品

10、元明粉、化工产品

11、管桩建设产品

12、电缆支架、电缆保护管、导管、电表、井盖、水箅

13、橡胶沥青、改性沥青

说明:未申报地方产品配套的工业企业产品和一般消费品不列入新津县地方产品配套目录。本目录由县发改局结合我县实际每年修订一次。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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