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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时间:2011-07-14 作者:admin 点击:683

 (新津府发【2007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支持我县企业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动我县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机制、服务、责任和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有较大规模、业绩优良、成长空间广阔的企业融资功能,大力培植拟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加速实现企业资本与市场的国际化,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辅导、培育、扶持,力争5年内有25家企业上市。

    二、明确扶持重点,打造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以我县重点企业为主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凡县域内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按相关程序审核后,认定为我县上市后备企业:

    (一)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空间广阔;

    (二)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登记、运作,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三)企业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3亿元,累计净利润超3千万元;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

    三、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县上出资设立“新津县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按照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对本县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1、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函告后,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在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省证监办辅导备案后的2年内,按企业年新增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予以资金扶持,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4、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县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5、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该企业因土地、房地产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参照其补缴税额县级实得部分50%的额度予以资金补助,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四、完善配套政策,提高上市企业资本运营效益

    (一)扶持上市公司发展。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予以资金扶持。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在新津注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新津辖区内的,参照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二)引导募集资金投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在新津投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新津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2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予以资金扶持。

    (三)强化项目落地支持。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优先上报用地指标计划;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和相关规定的列为县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省、市级重点项目。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优先发展高新产业,实施低成本资产重组;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五)改善人才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子女与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就学待遇,优先办理上市公司引进人才户籍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五、强化保障机制,增强工作实效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成立新津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配齐配强专职业务干部,保障工作经费。

    (二)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分析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市后备企业书面申请,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四)强化行政服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结构重组以及公司登记等相关审批事项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上市后备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协助进行资产结构清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五)强化中介行业服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新津,服务企业改制上市。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在新津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项目若与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财政扶持总额以县级实得部分为限。

    (三)本意见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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