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办公室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使用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我县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在新津县注册纳税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
2、房地产企业和废旧金属回收贸易企业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3、企业已享受引进税源优惠政策的,不再纳入此奖励政策。
4、企业已享受政府给予住宅土地补贴政策的,不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和住房补贴。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县内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
2、在我县企业工作并在我县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人才,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后,可享受相应奖励。
第三条 奖励类别、条件和标准
1、生活和住房补贴。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人才,县政府将按以下标准安排资金,实施生活和住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类别 | 生活和住房补贴(元/年) |
硕士研究生学历 | 2400 |
博士学位或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 6000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2000 |
2、企业高管人才贡献奖。
县政府将视企业年销售收入、纳税额及其增长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高管人才奖励名额,将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等额标准对高管人才个人实施奖励。具体条件和名额规定如下:
企业类型 | 条 件 | 奖励 名额 |
工业企业 | 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25%以上。 | 2名 |
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15%以上。 | 4名 | |
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10%以上。 | 6名 | |
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5%以上;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2个奖励名额。 | 8名 | |
建筑企业 | 年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产值同比增幅均在30%以上。 | 2名 |
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产值同比增幅均在20%以上。 | 4名 | |
餐饮娱乐企业 | 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营业额同比增幅均在30%以上。 | 2名 |
年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营业额同比增幅均在20%以上。 | 4名 | |
商贸企业 | 年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30%以上。 | 2名 |
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和销售收入同比增幅均在20%以上。 | 4名 |
3、对为我县新材料、机械、食品等主导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县企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奖励。
以上奖项涉及的人才,只享受其中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县企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各项奖励的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档案和高层次人才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第六条 审批办理程序
1、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统一由县人事局牵头组织审核。其中高管人才贡献奖的审核分别由园区管委会(工业企业)、建设局(建筑企业)、商务局(餐饮娱乐企业、商贸企业)负责统计局负责销售收入(产值、营业额)的审核。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由其所在企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新津县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高层次人才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复印件。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初审合格的名单在新津公众信息网、《今日新津》和新津电视台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6、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县财政划拨专项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奖励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企业责任
1、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2、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
3、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政府奖励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政府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企业或受奖励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1)企业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经查证后,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奖励;
(2)受奖励人才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关系不在新津县的,不能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3)企业不履行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在企业的投资强度、亩平税收等方面达不到协议约定内容的,取消该年度该企业所有人才奖励;
(4)企业或受奖励人才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企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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