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奖励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企业为急需高层次人才申报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
(二)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放方式)
(一)获得安家补贴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二)获得财政奖励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一)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安家补贴或财政奖励的,市协调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标准
(一)留学人员界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标准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取得博士或双硕士学位。
2.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3. 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 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6. 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7.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9.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随归未成年子女可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区(市)县教育局协调就近入学。在报考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本市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可按归侨子女政策予以照顾。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区(市)县教育局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各类示范性学校安排入学。
(二)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随行家属)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根据其不同签证种类适当延期;需任职、就业的及其随行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如确因紧急事务未能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未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对其中已定居国外的,在申请华侨定居手续后,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四)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五)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在外留学时间可视为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国内工作时间和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在蓉自主创业的,其在外学习期间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贴。
(六)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10-20万元,优秀项目5-10万元,启动项目2-5万元)。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创业资助资金,一等资助20万元,二等资助10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2、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4、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在3至18个月内。
(八)来蓉短期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主要用于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期间的国际旅费及食宿、交通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短期来蓉服务的内容必须是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讲学等活动。
2、服务单位必须是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九)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的,可按规定申请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
(十)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市工商和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的企业工作(含自主创业)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购政府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套。
(十一)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购1辆免税国产轿车。
(十二)其他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三、具体要求
贯彻落实好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的各项政策,对于集聚人才、构建西部人才高地、服务试验区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事规则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投入与建设,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筑巢引凤”,引进更多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市人事局是负责引进海外人才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具体事宜的办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每年要拿出5个以上岗位,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新区和五城区要加大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在引进海外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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