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全面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并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代办审批,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继续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暨发展软环境评价调查工作,有效地促进全市投资环境的改善。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试验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治理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中小企业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税收管理、申报、服务系统,确保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税收服务,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在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我市农业、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缓解融资困难
(七)改进金融服务。鼓励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业务,逐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的,该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进入金融聚集区的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壮大其实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对备案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代偿损失额20%以内的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组织。对新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地方政府给予开设政府性质的存款账户予以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工业企业年度贷款总额满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单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典当公司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应急机制。设立1亿元的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对有订单的成长性的中小工业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半年期内的资金拆借。鼓励保险机构对信用评级连续2年获得A-级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开展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率在3%以下的保险机构给予保险费1%的费率补贴。
(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息共享与整合,将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掌握的中小企业非财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推动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工作,努力改善融资外部环境,对模范守信中小企业,鼓励担保公司优先担保,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鼓励中小工业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对规模以上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发展关键企业、模范守信企业等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深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培育拟上规模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龙头企业。继续引导规模以下企业走“专、精、特、新、配”之路,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生产规模,2010-2012年确保每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00户以上。对纳入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要加大财政、金融、科技等有关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其上规模上水平。
(十二)引导中小工业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按照“一区一主业”的原则,引导园区外中小工业企业逐步向工业集中发展区(或重点镇工业点,下同)集中,实现集中、集群、集约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面向小企业创业的标准厂房,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整个节能系统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纳入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协调机制,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科技成长型、专业配套型、综合服务型、高新技术型等小型工业企业,不断增加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因季节性影响的企业采取调整班次、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自我调节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对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可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
五、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十六)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品牌意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贴息企业名单,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品牌推广展示等宣传活动,优先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展览展销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行为。
(十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贯彻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围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筛选确定一批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组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中小企业立足产品创新,实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鼓励驻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共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按国家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八)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按照我市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支持中小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首次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按年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十)积极开展企业人员培训。充分利用本地高等院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发挥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广泛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职业技能等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
六、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挥其在服务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小企业服务开展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引导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专业性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整合,对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培训、技术、管理、创业、检验等服务,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益性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站,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企业诊断等信息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产业集中区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十三)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对小企业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活动。重点引导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参加我市组织的管理咨询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咨询服务费用50%的补贴。
七、完善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成立成都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六)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将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全市中小企业工作激励机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市)县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激励,所需资金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健全监测体系。市统计局要会同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经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八)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服务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十九)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