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转化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条。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把近年来我省好的科技政策和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四川特色。
一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机制。特别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成果、资本、人才、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要素在本省区域内充分融合的新机制。
二是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的原则妥善解决。
三是完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立军民共享实验室、试验设施等科研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军民一体论证、研发和实施。鼓励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军民两用再研发、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等平台建设,推动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