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重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简称,首批次是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四川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第四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包括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类型。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于国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首版次产品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七)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首版次软件价值在50万元/版以上。
(八)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材料、软件。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材料、软件。
第九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进行评审认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scjm.gov.cn)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颁发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证书,并列入当年《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十条 《公告》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4年。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一)根据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单价和申请年度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
(三)对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的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情况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费补助。
(一)“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二)补助标准: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补助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补助范围: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不超过3套、单台设备不超过30台,首批次不超过100吨,首版次不超过3版的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专家库。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和保险补助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3〕4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