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拟对列入福建省工信厅确定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上一年重点新材料新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按获补偿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