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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9-01 来源:研究院 作者:admin 点击:1310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成办发〔2011〕77号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途与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
第四条(支持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
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
第五条(使用方式)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第六条(股权投资)
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创建或重建。
(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最长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融资担保)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种子资金对银行的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无需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种子资金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2年。
(三)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按创投机构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为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创业股东以其项目股权提供反担保,种子资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融资补贴)
为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种子资金可按融资效果给予银行、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一)银行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或贷款户数在上年度基础上每新增50户,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单户银行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手续费低于3%(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应进入银行专项准备金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二)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三)同一年度内凡已申请市本级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补贴。
第九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评审会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以及融资补贴方案;
5.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
4.按照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种子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年度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
(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
(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
(二)资金回收。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资金,一般采取首次公开募集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回收;对以融资担保方式投入的资金,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解除担保并收回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合同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融资担保合同,收回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
2.项目承担企业无正当理由停止申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法律纠纷;
4.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
(四)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1.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2.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积极配合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监管;
4.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或按期上缴红利;
5.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清算与后续管理)
种子资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按《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审委审批后,采取案销账存方式管理项目及财务档案。
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
(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须接受评审委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评审委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审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年度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评审委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上一年度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以及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种子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三)种子资金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种子资金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资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资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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