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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鼓励产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时间:2014-05-04 作者:研究咨询部 点击:727

千呼万唤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终于揭开面纱。

4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目录》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财税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这些产业根据各地在能源、资源、劳动力、需求等方面比较优势而确定。

以四川为例,攀西地区钒钛资源丰富,此次目录将“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钛材深加工”等纳入进来,而重庆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制造”、贵州“磷-电-化一体化综合资源利用”等产业也已纳入。

第一轮西部大开发的10年结束后,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表示要尽快制定新的鼓励产业目录,但是至今已经过去近4年,这个目录未正式出台。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迟迟不能出台,财政部这一财税优惠政策无法落实。2012年,国税总局对此的答复是:在新的《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符合规定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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